4月24日下午,十四届全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原子能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审议期间,与会人员指出,我是核能以及核技术利用大,核安全是我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原子能法对完善家安全法制体系保障原子能和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草案指导思想鲜明,立法依据充分,内容结构完整,出台后有利于统领涉核领域法律体系建设。
围绕做好法律法规衔接协调细化公众知情权加大科普宣传力度等内容,委员们建言献策。
于忠福委员指出,目前我核领域的专门立法有两部,一部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另一部是核安全法,此外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制度。原子能法作为该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需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既要与时俱进,又要注意衔接配套。
张勇委员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要做好原子能法草案与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涉核法律的衔接,同发挥合力,增强立法协同性。比如,草案关于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要与核安全法的制度进行衔接;草案附则对于原子能相关概念的定义要与核安全法进行统筹协调。
李巍委员补充指出,还应注意统筹衔接协调好草案与涉核行政法规和我已经加入的若干际公约之间的关系,增强法律的协同性。目前,我涉核行政法规和加入的相关际公约基本涵盖了核材料核设施核燃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核出口管制核安全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各个环节,草案要做好与这些行政法规和际条约的衔接协调,防止出现矛盾甚至是不一致的情况。
草案第七条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作了相关规定,针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做好公众沟通工作,对保障核安全,维护绿色环境,完善监督法律体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考虑到原子能领域专业性很强,张太范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原子能知识普及力度,积极发挥一些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作用。建议将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支持各级各类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子能科学知识普及活动。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设和利用科普场馆,开展原子能科学知识普及活动。赵晨熙